澳 門 機 電 從 業 員 協 會 Associacao Dos Profissionais De Electromecanica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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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第一章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正名為 "澳門機電從業員協會"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27號華業大廈5A-B座。

2. 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1. 聯繫本澳地區從事與水電有關行業的人仕,藉以增進友誼,促進對本澳社會的參與和貢獻;

2. 提高本行從業員的專業知識,開辦技術進修班,舉辦專題講座,出版刊物,報導本行業於社會的發展最新動態;

3. 通過旅遊參觀訪問,加強與內地及其他鄰近地區本行業人仕聯繫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各該地區的發展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本澳居民,年滿18歲而從事與水電有關行業的從業員,均可申請入會(包活:水喉、電器、電子、消防、冷氣等承裝工程、機電工程設計、材料供應商等公司的僱主或僱員)

2. 外地名譽會員,而入會條件﹝1 由一名現任理事推薦;﹝2 提供當地專業資格證明,而供應商要具備公司資料。

3. 而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將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福利,但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而本會不向其提供本地專業資格証明。

第五條 會員:本會會員分為三種

1. 創會會員:凡在籌備成立本會期間,擔任籌委會委員的成員,均為本會創會會員;

2. 永遠會員:凡在本會成立期間入會,而一次繳交由籌委會通過指定之入會費,均為本會永遠會員,當選出理監事時,該項入會費,由理會厘定應為若干。當成為永遠會員,以後再不需繳付任何年費;

3. 會員:凡符合第四條所指的從業員,可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核對資格後,均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包括創會曾員、永遠會員、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權:新會員入會需滿3月才享有選舉權,而入會滿12個月才享有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曾舉辦之各頂活動,及享受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的權利。新入會會員即可參加本舉辦之各項活動,而滿3個月,才可享有本會會員之各項福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理事會之決議;

2. 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會員必須有義務繳交會員年費。〔永遠會員除外)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其本人書面向理事會通知退會;

2. 其行為有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後;

3.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任何會員欠繳或拒繳年費兩次或以上者。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九條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l.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 組織架構之產生:

1. 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選舉產生:正副會長及理監事名額上限為35名,下限為23〔視參選人數多少而定,取其最大之當選單數為基準〕

2. 在應屆當選理事中互選產生;

A. 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

B. 理事會理事21名至27名〔視當選人數而定〕其中常務理事十一名〔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秘書壹名,:財政壹名〕;

C. 監事會監事五名:其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二名。

3.上述2點之理監事成員每屇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其職權:

A. 選出大會主席團成員; B.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C. 對修改會章建議作出決議;                      D.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2.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人數不論多少,可視作法定人數。

3. 會長之職責:

A. 代表本會;  B.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中互選一名代替)

C. 會員大會之決議.倘贊成興反對票相同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務工作由理事會執行其職責;

A. 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上,出示周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計劃,以便會員大會通過;

B. 制定第五條23點中之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C.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會章;

D.可聘請對本會有項獻之人仕或社會知名人仕為本會名譽會長及擔任顧問。

2.理事會之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走性之一票;

3.理事長之職責:

A.召開及主持理事會;

B.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會務工作;

C. 簽署本會會務所需及有關財務收支之一切文件。

4. 副理事長之職責: 副理事長之主要職責在協助理事長及當理事長缺席時互選一名代替;

5. 理事會秘書之職責:A. 登記會員之註冊入擋案;   B. 作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會議記錄。

: 按會務需要秘書一職可向外聘請,但該秘書在會議上無投票權。

6. 理事會財政之職責:

A. 處理本會之帳戶及整理有關收據;

B. 支付本會之開銷;

C. 在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要求下,出示有關本會財政狀況。

第十三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之職責

A. 對理事會之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其它事項提出晝面意見;

B. 參加理事會議,但在會上無表決權。

2. 監事長之職責:

A. 召開及主持監事會;  

B. 在監事會決議時,倘贊成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票決定性之一票。

3. 副監長事長之職責,監事長缺席時互選一名代替。

第四章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的捐助;

3. 接受政府的贊助;            4. 舉辦各活動及服務的收益。

第十五條 經費支出:

1.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須經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須最少兩名理事簽署,而該兩名理事,必須一名為財政,而另一名為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第五章 會計之修改及解釋

第十六條 會章之解釋: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資料以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七條 會章之修改:

修改會章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如會議進行時少於半數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人數不論,而出席之會員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